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何謂代位求償制度?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第三人重復賠償
(1)保險人未通知或通知未到達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無權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保險人可以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
(2)保險人的通知到達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1)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賠償保險金前放棄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賠償保險金后放棄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放棄無效。
4.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5.特殊的第三人
(1)投保人造成保險事故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造成保險事故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例如保姆)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示】(1)故意,可以代位求償;(2)非故意,哪怕是重大過失,不可代位求償。
6.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7.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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